Taipei
Art Awards
2024
臺北美術獎
徵件
CALL FOR
APPLICAT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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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件時間
2024.05.018am
06.205pm
徵件時間
2024.05.018am
06.205pm
06.205pm
- 指導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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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統問題,請洽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:02-7728-6080 EXT 105。報名問題,請洽展覽組TEL:02-2595-7656 EXT 217 聯絡信箱 : taa-tfam@gov.taipe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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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 臺北美術獎徵件簡章
簡章下載DOWNLOAD
徵件宗旨:鼓勵富有獨特性與時代精神之當代藝術創作
參賽資格: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;以團體參賽者,其成員須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展出日期:2024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(暫定)。
舉辦方式:採公開徵件方式辦理。
徵件簡章:請至臺北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官網下載(https://www.TFAM.museum)。
報名方式:一律採線上報名,請至臺北美術獎網站(https://taa.TFAM.museum)登錄成為會員進行線上報名。
報名日期:2024 年 5 月 1 日 8 時起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。
洽詢電話:(02) 2595-7656 轉217 林小姐。
參賽方式說明:
- 參賽規定
- 2022年之後完成之單件或系列創作。
- 作品不限媒材、尺寸。
- 線上登錄資料
- 個人資料(包括最高學歷、展歷、獲獎紀錄等)
- 創作理念(1000字(含)以內)
- 作品資料(包括名稱、媒材、尺寸、創作年代、作品檔案)
作品檔案說明:靜態圖檔,每張圖1MB,檔案格式JPG,上傳檔案共計10個為限。數位作品、影片、聲音檔,上傳總長度5分鐘為限,影片與聲音檔案大小100MB以下,mp3 / mp4兩種格式皆可,若有需要,請自行編輯精簡。完整版影片檔另可透過Vimeo / YouTube網路空間,將連結登錄至報名網站。
- 作品展示構想
- 三階段評審作業
- 初審:由評審團進行書面審查,並於本館官網公佈複審入選名單;未獲入選者,本館將不另行通知。
- 複審:本館將於複審書面通知時,提供場地尺寸予參賽者進行空間設置規劃,擇期進行口頭簡報,說明作品與執行理念、展出空間規劃、其它參考作品(至多3件)。複審時評審團進行現場提問,參賽者說明至多 5 分鐘、委員詢答 8 分鐘。
- 決審:評審團依決審作品之現場展出進行評選,最終決審將選出首獎「臺北美術獎」1 名、「優選獎」5 名及「入選」數名。
- 決賽者須於指定時間內佈卸展。
- 展出空間由館方負責整合協調,依不同展出計畫及現場狀況做調整(展場平面圖如附件)。
- 本館提供決賽者上限15萬元之展覽製作費(含稅)1,包括木作、油漆等。
- 涉及展覽呈現之視聽器材設備,由決賽者自行準備。
- 本館負責展出作品之運輸與保險,有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準。
- 所有展出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。
- 基於宣傳教育推廣,本館對決賽作品有展出、研究、攝影、報導、印製及在相關文宣與媒體上刊登之權利。
評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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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由本館聘請5至7名專業人士擔任評審。
- 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 。
獎勵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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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獲臺北美術獎「首獎」者,頒發獎金新臺幣 55 萬元整(含稅)2、獎座乙只、獎狀乙紙及專輯 10 冊,並得由本館邀請舉辦個展3。
- 獲「優選獎」者,頒發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整(含稅)4、獎狀乙紙及專輯 5 冊。
- 獲「入選」者,頒發獎狀乙紙及專輯 5 冊。
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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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凡參賽者,於完成線上報名後,即視為同意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。
- 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賽,違反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:
- 該作品曾在國內公開競賽中獲得獎項。
- 抄襲他人之作品。
- 參賽作品如有涉及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,參賽者應取得授權同意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。
- 展出作品須符合館方規劃之條件與空間範圍,,且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。
- 團體獲獎者須由團體代表人領取獎金,並責付其扣稅事宜。
如有未盡事宜,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。
期程
期程 | 項目 | 備註 |
2024/05/01-2024/06/20 | 線上報名 | |
2024/07-08 | 初審結果公佈(公告於本館官網) | |
2024/08 | 複審結果公佈(公告於本館官網,入選者書面通知,未入選者不另行通知) | |
2024/11 | 決審結果公佈(公告於本館官網) |
指導單位:臺北市政府
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文化局
承辦單位:臺北市立美術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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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展覽製作費內含所得稅、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印花稅,加入職業工會者,憑在保證明免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。
- 獎金內含所得稅、印花稅。
- 獲本屆首獎者提出之個展計畫,須於 2 年內提案並經館方同意。
- 同附註 2